受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一些长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无法及时回国办理涉及人身关系和重大财产权益的公证文书。为给海外同胞纾困解忧,节省办理此类公证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外交部积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会同司法部,组织驻外使领馆与国内公证机构合作开展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自2022年5月5日起,驻釜山总领馆及釜山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将在继续按现有方式提供公证、认证服务的基础上,与国内公证机构合作开展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为无法通过总领馆现有方式办理有关公证事项的申请人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
一、申请条件
(一)当事人申请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大陆地区居民;
2.在驻釜山总领馆领区韩国釜山、蔚山、大邱广域市及庆尚南道、庆尚北道长期居住(指已在韩国连续停留满180天,或已获得韩国永久、长期居留身份证件,或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
3.公证书拟在中国国内使用,公证事项系驻釜山总领馆无法办理的,且当事人自愿选择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最终能否办理由国内公证机构决定;
4.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禁止性规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
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3.当事人之间对申请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4.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6.申请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7.申请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8.当事人拒绝按规定交纳公证费的。
二、申办程序
(二)对于符合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条件的,当事人根据驻釜山总领馆提供的相关公证机构名单,自行联系公证机构并根据公证机构要求准备材料,并保持联系方式畅通。
(三)如公证机构审核通过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当事人、总领馆、签证中心及公证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商定海外远程视频公证办理时间(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可能会延后办理)。
(四)请当事人严格遵守防疫规定,向驻釜山总领馆提前提交健康情况及涉疫情况书面申报(如有无发热症状、有无与已感染人员接触史等)、约定公证日期前1天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前往驻釜山总领馆指定检测机构)。
(五)请当事人在约定公证日期亲自到我签证中心,签署《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权责告知书》,在驻釜山总领馆和中心工作人员的协助见证下,与公证机构视频连线完成校验身份等公证程序。
(六)公证结束后,当事人直接向公证机构交纳公证费和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公证书翻译费、申请公证的文书翻译费、副本费等)。驻釜山总领馆不就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收取任何费用,签证中心收取服务费300人民币/份(不含增值税)(该服务费不在公证收费标准范围)。
(七)当事人与公证机构商定领取公证书方式、办理进度查询等事项。如公证机构需当事人提交办理公证书面材料等,由签证中心协助以当事人名义代为向国内邮寄,并请当事人签署《邮寄承诺书》,邮费及签证中心邮寄服务费由当事人承担。
三、注意事项
(一)应如实告知、填写所申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所上传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充分。
(二)对当事人所填写的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信息,以及所上传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将及时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形式依法进行核实。如因当事人不如实填写申请公证事项的信息,上传的证明材料不真实、不合法,或因条件所限无法核实到有关信息的,公证机构将不子办理。
(三)如涉及邮寄公证材料,当事人根据邮寄承运部门关于邮寄过程中发生材料丢失、损毁等赔偿条款自愿投保。如因邮寄发生纠纷,当事人自行与承运部门协商解决。
(四)当事人选择采用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方式申办公证,即视为自愿申办海外远程视频公证,已阅读、理解、知晓、认可本须知中每一项内容,并愿意接受相应规则的约束,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四、温馨提示
当前韩国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反复,驻釜山总领馆一直在想办法提高领事服务质量,采取更多利民惠民举措。但驻釜山总领馆办证负荷较大,受人员、场地、防疫要求等条件制约,因此引入我签证中心协助承接海外远程视频公证,为当事人提供更舒适的办证环境与优质、快捷、便利的服务。当事人可自行选择在签证中心或驻釜山总领馆办理。
釜山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
地址:釜山市海云台区佑洞1408号(MARINECITY2路38号)海云台I'PARK C1栋5层
电话:051-920-0800
传真:051-920-0877;051-920-0866
电子邮箱:busancenter@visaforchina.org
参考附件下载:
4、参与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公证机构名单(目前94家,会实时更新)
釜山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