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交流、访问、考察等
一、 基本申请材料
(一)护照: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6个月以上、有至少2张空白签证页的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资料页复印件1份。
(二)签证申请表及电子照片:签证申请中心网站上使用“在线填表”功能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电子照片(请点击查看照片要求),完成在线填表后根据页面提示,打印出签证表并签字。
(三)一张33x48毫米、彩色版白底照片,具体要求请参照上述第二条相关规定。
(四)合法停留或居留证明(适用于不在国籍国申请签证者):如您不在国籍国申请签证,您需提供在尼日利亚合法停留、居留、工作、学习的有效证明或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该居留或签证有效期需从您拟入境中国之日计算长于六个月。
(五) 原中国护照(适用于曾有中国国籍,后加入外国国籍者)或原中国签证:如果您第一次申请中国签证,请提供原中国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资料页复印件。如果您曾获得中国签证,持新换发的外国护照申请签证时,请提供旧护照原件,旧护照照片资料页及曾获得的中国签证的复印件。如无法提供旧护照,须本人提供书面说明或公司证明供领馆审核。如果新护照与旧护照所记载的姓名不一致,请提供有关官方出具的更改姓名的证明文件。
二、其它申请材料
中国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的邀 请函件。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二)被邀请人来华信息:来华目的、抵离日期、逗留地点、与邀请单位或邀请人关系、在华期间费用来源等;
(三)邀请单位或邀请人信息 :邀请单位名称或邀请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地址、邀请单位印章、邀请单位法定代表或邀请人签字等。
(一)如自2017年12月1日起,您是首次申请赴华签证,您必须亲自到申请中心递交签证申请并留存指纹。如在2017年12月1日之后,您曾亲自到申请中心递交过签证申请并留存指纹,此后5年内,您可以通过使领馆认可的在当地合法注册的旅行社或委托他人递交申请。
(二)瑞典籍华人和第三国公民请本人亲自到签证中心办理签证。
(三)根据使领馆要求,申请人提供的邀请函应为原件。
(四)必要时,领事官员将根据情况要求申请人接受面谈,或提供其他证明文件或补充材料。
(五)领事官员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颁发签证及签证的有效期、入境次数和停留期限。
